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康和期貨李貞儀

刊登者:李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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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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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

1.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訂定即時價格區間,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不含跨月價差衍生的虛擬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將予以退單。


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的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其判斷條件如下: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2. 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的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單標準。

3. 期交所期貨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基準價

基準價之選取順序如下:

(1)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2)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3)由期交所訂定





(1) 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基準價原則上為計算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該成交價符合一定檢核條件即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有效成交價之成交時點與決定基準價時點間隔時間應小於一定秒數。

●有效成交價應介於有效委買委賣報價中價加減一定範圍。




(2) 有效委買委賣中價: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則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作為基準價。

●委買委賣報價中價計算係採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委賣中價。

●需符合一定口數之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及委賣價格。

●(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賣價格÷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價格)<=一定比例。




(3) 由期交所訂定: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參考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計算適當的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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