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台南、屏東地區~~提供離婚證人、24小時服務,隨傳隨到

刊登者:D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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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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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43巷18號4樓

高雄、台南、屏東地區~~提供離婚證人、24小時服務,隨傳隨到

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43巷18號4樓

電話:0938-376-060 -王專員
0921-263-220

服務項目:

1.提供專業合法離婚證人
2.免費提供離婚協議書
3.專業離婚辦理、協助辦理離婚手續

兩位「合法離婚證人」到府、公共場合或戶政事務所見證,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可代寫「離婚協議書」,一切合法辦理。

服務費用:

高雄、屏東縣市:2400元〈已含2證人車馬費,一位證人服務費1200元〉

台南縣市、永康、新營:2400元〈已含2證人車馬費,一位證人服務費1200元〉

嘉義、雲林、彰化、台中地區:2600~3000元〈已含2證人車馬費〉


歡迎來電 0938-376-060 、 0921-263-220 王專員
e-mail 洽詢 weichi1964@hotmail.com

專業離婚服務、合法離婚證人、價廉、快速、離婚協議書,為了解決民眾尋找離婚證人及相關疑難問題,本公司24小時,全年無休,依民眾個人之離婚問題,進行服務。本事務所收費合理,專業、誠信!!

1、一律採指定見證人到府、公共場合或戶政事務所見證,坊間有些辦理「離婚證人」以便宜的價錢,用「郵寄見證簽蓋」,匯完款後,再把簽好的離婚協議書寄給您。並不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如果證人不在現場,無法獲知當事人的真意,這樣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

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者,始足當之。
事後補蓋證人既無法悉知離婚當時離婚當事人之真意,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縱證人業已簽名,仍不能謂該協議離婚具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2、皆由法律系畢業的服務專員為 您服務,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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