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之扣薪(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9-058-558~!)

刊登者:Aiser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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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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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之扣薪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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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現行法雖未就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之薪水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對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故債務人可就依其具體個案,對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須,可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其係為顧及債務人的生活所須最低標準,計算式如下:
假設薪水是3萬,只能強制執行扣1萬,但有二個以上債權人對其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就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來分配1萬,如果甲債權是150萬,乙債權人是50萬,就將1萬元分成四份,A分得四分之三(7500元),B分得四分之一(2500元),以此類推。
抵押借款部份只能針對所抵押借款之不動產有優先受償權而已,如果抵押權人強制執行抵押權以外之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仍為普通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地位仍與其他債權人同等,唯針對所抵押借款之強制執行部份,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之金額範圍內有優先受償權!
強制執行之Q&A:
Q1.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沒有勞保資料,薪資所得亦沒有報稅,只有健保資料,這樣是不是還可以查到債務人的工作地點?
A:若照規定來是不行!
Q2.如果知道工作地點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嗎?
A:如果有用債務人名義發薪,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用債
務人名義發薪,不可以強制執行!
Q3.如果每個月的收入都已經不敷支出了,是不是還必須優先被強制執行扣款?
A:是!
Q4.還款的金額是不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A:沒有,強制執行將扣薪水基本上最高為薪資三分之一,為
保障人民的生存權,銀行僅想增加,不可能減少!但礙於
法令,基本上只能扣薪三分之一。
Q5.如果薪水的大部分是要歸還民間借貸,遭到強制執行後是否
依強制執行為優先償還?
A:民間借貸之償還,若非透過法令,其償還與法令無關,強
制執行優先償還,民間借貸若無執行則無法參與分配,依
法令不管幾份執行名義,基本上僅能扣押薪水三分之一,
就其扣薪三分一來參與分配!
Q6.是不是本票裁定只是先拿到債權憑證,確定債務人有收入才
請求強制執行扣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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