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者:Zach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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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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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佛佑路7號
一計程車客運業.二兼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本案營業場所僅限於地面建築物之第一層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註:現場不得作為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倉庫、停車場及調度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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